关于组织开展全国、省、市劳模情况调查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8-08-20 10:38:32 点击数:1426
各县(市)区工会,各产业工会,市直工会,市属各基层工会:
根据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》(总工发〔2011〕15号)、《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总工办发〔2014〕19号)、《河南省省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豫财建〔2010〕540号)、《洛阳市劳模帮扶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》(洛工办〔2016〕9号)的要求,为更好掌握我市各级劳模的工作、生活状况,特别是生活存在困难的劳模情况,健全完善劳模档案,切实做好2018年全国、省、市困难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,市总工会决定开展2018年劳模情况调查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调查对象
1.全国劳模:全国劳模无论生活困难与否,都按照要求填写《全国劳模访问调查表》(附件1)。
2.省部级劳模: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、省级劳动模范、部级劳动模范的,在工作、生活中存在困难的劳模,按要求填写《省(部)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访问调查表》(附件2), 不存在困难的劳模原则上不再填写和上报。
3.市级劳模:获得省、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,在工作、生活中存在困难的劳模,按照要求填写《市级困难劳模调查登记表》(附件3),不存在困难的劳模原则上不再填写和上报。
二、时间安排
2018年8月中旬至9月底。
三、申报材料
困难劳模的调查登记按照要求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:
1.身份证明:上报的省部级和市级劳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(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)。
2.收入证明:在职劳模收入情况,以劳模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本人2017年全年总收入(含工资、补贴、奖金、分红等)证明为依据;离退休劳模收入情况以人社部门提供的2017年养老金(含补助及其他收入)为依据;农民劳模及无固定岗位的劳模以所在村委会或街道(社区)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。
3.困难证明:劳模本人及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因患大病、重病、慢性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,以病例、体检报告结论、医药费单据及(复印件)、住院结算单等相关凭证为依据;因本人及家属、子女下岗、上学或其他原因造成困难的,以所在单位工会或街道(社区)办事处、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,证明材料须注明困难情况发生时间。
《全国劳模访问调查表》、《省(部)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访问调查表》、《市级困难劳模调查登记表》和相关证明材料,统一用A4纸复印,一式二份,由劳模本人和单位共同填写。请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市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。
四、具体要求
1.高度重视:各级工会组织要提高认识,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组织专人严格把关,扎实开展劳模调查、访问、登记、审核工作。
2.认真核查:要准确掌握困难劳模的数量和困难原因、困难程度,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分类、存档工作。
3.合理申报:合理申报帮扶对象,力求精准施救,确保困难劳模帮扶救助工作公平、公正、合理,符合政策规定,经得起检验。
4.情况公示:各级工会组织在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后,要对上报的拟帮扶困难劳模基本情况、困难原因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结束后,相关公示资料(公示原件、网页截图等)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。
附件:1、全国劳模访问调查表
http://www.lygh.org/upload/2018/0820/20180820104332831.docx
2、省(部)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访问调查表http://www.lygh.org/upload/2018/0820/20180820104455494.docx
3、市级困难劳模调查登记表http://www.lygh.org/upload/2018/0820/20180820104551619.docx
洛阳市总工会办公室
2018年8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