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层工会登记工会法人名称, 应当为上一级工会批准的工会组织的全称。一般由所在单位成立时登记的名称(区域性、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应冠以区域、行业名称),缀以“工会委员会”“联合工会委员会”“工会联合会”等组成。
基层工会的名称具有唯一性, 其他基层工会申请取得法人资格时不得重复使用。